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吊车是否属于夫妻离婚时隐瞒财产
2010-02-21 15:02:26 来源:
吊车是否属于夫妻离婚时隐瞒财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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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:原告丁某与被告郝某于1987年正月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,1989年领取结婚证。2003年3月10日,原、被告曾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(以下简称2003年财产分割协议),并在协议中约定吊车两辆归被告所有。2004年4月13日,被告出资209500元与案外人倪某合伙购买价值419000元的泰安吊车一辆。后来,被告与倪某就合伙事务的处理意见不一致,倪某将两人合伙购买的泰安吊车开走,另存他处。2006年4月14日,原、被告经法院调解离婚,并在调解书中明确约定吊车两辆归被告所有。在他人协调下,2006年5月26日,被告与倪某达成散伙协议,在协议中约定被告给付倪某170000元后,泰安吊车归被告所有。原告以自己于2008年3月得知被告曾于2005年4月13日与他人合伙购买泰安吊车为由,向法院起诉,要求分割被隐瞒的财产。 原告承认关于被告购买泰安吊车的时间,其仅仅是通过向他人了解而认定为被告是2005年4月购买的,起诉后才知道该吊车实际上是2004年4月13日购买的。被告对其于2004年4月13日出资209500元与倪某合伙购买泰安吊车一辆无异议,但认为该辆吊车就是原、被告在调解书中明确约定归被告所有的两辆吊车中的一辆,原、被告离婚时,被告并不存在第三辆吊车,被告与倪某合伙购买泰安吊车之事,原告是清楚的,并非不知道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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